四、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展融资渠道
为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和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于2008年10月15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在中部六省和东北三省选择粮食主产区或县域经济发展有扎实基础的部分县、市,开展了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今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海东地区作为我省主要的农业区,做好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对建设新农村和促进和谐海东建设意义重大。辖区各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意见》精神,在坚持优化服务和风险可控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实际特点,积极探索、创新适合当地实际、可操作性强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
一是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信用协会或信用合作社等信用共同体的合作,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积极探索发展满足信用共同体成员金融需求的联合信用贷款。鼓励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利用多种方式建立和完善农户资信评价体系,积极发放不需要抵押担保的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扩大农户贷款覆盖面,提高贷款满足率。支持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批发或转贷方式间接参与小额信用贷款业务。鼓励和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对守信用、按时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实施贷款利率优惠、扩大贷款额度等激励措施,促进农民和涉农企业提高信用意识。
二是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品范围。各涉农金融机构根据海东地区农业发展情况和农村经济特点,依照相关法律,进一步扩大农户和农村企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积极规范和完善涉农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涉农贷款担保财产的评估、管理、处置机制。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探索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原则上,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试点用于贷款担保。积极推进和完善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信贷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农村的融资担保服务。
三是积极探索金融支农的新模式,探索建立“公司、农户、信贷、专业组织、农业保险、财政撬动、种植基地”等有机结合的多种信贷支持模式,有效满足订单农业的金融需求,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辐射拉动作用,促进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