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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明办等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宣传教育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一)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法制建设

  1.完善环境宣教法律法规。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适时制定和完善促进环境宣教发展的有关环境新闻和信息发布、环境宣传、环境教育等地方性法律法规。

  2. 建立推进依法开展环境宣教能力。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依法履行环境宣教职责,维护公众参与的权益,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升保障公众对环境宣教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能力。

  (二)建立有利于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体制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纳入全局工作,研究部署、检查落实。在方向上牢牢把握,在工作上及时指导,在政策上大力支持,在投入上切实加强。

  2.健全环境宣传教育机构。尽快在各地区建立完整的环境宣教行政网络,分设行政编制的政府环境宣教机构和社会公益性环境宣教事业单位。

  3.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能力建设。按照《全国环保系统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加大对基层宣教工作投入,加强环境宣教能力建设,为基层宣教工作创造条件。

  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环保部门宣教人才、骨干的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宣教干部业务培训交流。加大对环保社会组织和学生社团环境宣教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和帮助力度,加强对企业环境宣教人才的培养。

  5.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各级环保、宣传、教育、文明办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要各负其责,统一规划、指导、协调、规范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尽快形成政府主导、各方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三)建立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绩效评估体系

  1. 适时发布环境意识报告。开展全民环境意识调查,系统掌握和反映环境宣教的效果、公众环境意识水平以及公众对环保工作的满意度;建立环境意识评估指标体系,开展评估工作;适时发布我区环境意识报告,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2.建立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通过深入调研和科学规划,建立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确定评估内容、评估方法和工作步骤,全面评估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3.建立环境宣传教育规划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开展环境宣传教育规划进展情况年度考核,建立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加强宣教信息报送管理,定期表彰先进,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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