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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规划部门负责管道规划管理工作。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及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施行安全监督管理,并在法定职能范围内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中的管道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四)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和高速公路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分别负责城市道路、公路和高速公路管道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已接收管理的道桥、公路和高速公路范围内管道施工安全的协调管理。
  (五)质监部门依据其法定职能,对压力管道的元件制造及其注册登记实施安全监察。
  (六)公安部门负责管道治安、交通、消防等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应的重大责任事故。
  第六条 管道企业是管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应对管道安全全面负责,并严格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现行标准,建立健全管道安全责任制和管理体系,安排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管道的安全管理、操作、维修和巡检工作。
  (二)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管道的安全管理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有效实施。
  (三)建立管道技术档案,并将管道的数量、型号、分布、走向、用途、输送介质及图纸资料报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质监、安监、消防等部门备案。
  (四)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五)完善管道地面标志和警示标识,做到标志准确、标识清楚。
  (六)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七)输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有害、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的单位应当制定事故预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建立抢险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八)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管道事故,保护事故现场,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防止事故的发生。
  (九)单位在实施搬迁或停止使用过程中,必须对管道进行技术处理,确保后期土地挖掘、使用安全。
  (十)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做好巡回检查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和处理。(巡回检查的项目见附件一。)
  (十一)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维护保养的项目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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