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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厂回族自治县2011年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厂回族自治县2011年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大政〔2011〕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大厂回族自治县2011年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大厂回族自治县2011年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有效处置我县境内发生的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的规定和省、市政府关于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此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泥(水)石流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划分为四个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大型: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中型: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三)处置地质灾害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1、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由省地质灾害领导小组负责。市政府配合工作。
  2、大型地质灾害由市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有关部门会同市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政府配合工作。
  3、中型地质灾害由市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配合。县政府配合工作。
  4、小型地质灾害由县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机构与职责
  (一)为了切实搞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政府成立处置地质灾害预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国土局局长担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2011年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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