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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创建哈密银行业安全和发展示范区的意见

  (八)改进薄弱环节,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服务。合理布局机构网点,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加大对金融产品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风险识别能力,培养“买者自负”的风险意识,减少消费和投资理财纠纷。要怀着对农民兄弟的感情,努力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足问题。采取在空白乡(镇)设网点、提供定时定点流动服务、增设自助服务设施等多种方式,解决农村乡(镇)基本金融服务,不断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充分度。
  三、全力为银行业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九)以开放的心态,支持引进来、支持走出去。将提升银行业功能作为提升城市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引进异地法人机构在哈密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异地法人机构在哈密设立分支机构。同时,支持哈密本地法人机构不断增强实力、扩大规模、提升规格,到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形成总部经济。
  (十)正本清源,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本行业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体系和联动认定机制,联合开展对非法金融活动的处置和善后工作。各新闻媒体要建立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广告的审查机制。对非法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注销、变更登记。
  (十一)依法行政,为银行业创造宽松的营运环境。各级政府及部门不得以行政命令干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不得干预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完善行政服务,缩短行政服务时间。认真清理资产评估、贷款抵押登记、抵贷资产过户等过程中的各项收费,实行低限收费。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业务和产品的创新。鼓励充分竞争,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二)积极为银行业发展提供良好的信用环境。全力维护银行业债权,加大银行业债权诉讼案件执行力度,提高案件执结率,严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不断完善信用征信系统,有效发挥作用,制裁失信行为。持续开展信用村镇和信用社区建设,积极宣传诚信的典型和成功经验,强化全社会信用意识。
  (十三)加强信息沟通,推动建立银行业同中小企业之间的互信合作。学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为中小企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信息沟通搭建桥梁。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开展对全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清理工作,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进行整合,规范融资性担保业务,净化融资性担保市场,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创造必要条件。
  (十四)关注和扶持中小机构和农村机构的发展。协调解决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中的困难,帮助其进行增资扩股。积极协调联系,促成区域内中小法人机构参加银团贷款。大力支持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空白乡(镇)提供定时定点流动服务;乡(镇)要创造条件,为流动服务点提供满足工作需要的房屋设施,保证网络通畅,支持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同时,协调当地派出所对押款和办理业务环节给予安全警戒,提高防范水平,降低服务成本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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