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产业政策实施目录的通知
(哈行署发〔2010〕8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密地区产业政策实施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五日
哈密地区产业政策实施目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和地委委员(扩大)会精神,加快推进区域生产力布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和国家对相关行业产业的准入条件,并结合地区现有产业现状和各行业产业发展规划及哈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目录。
一、基本原则
(一)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及地区相关产业规划和政策。
(二)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投入使用。“三废”达到排放标准。
(三)金属及非金属资源深加工项目的产出产品与原矿产品的比价关系必须在2倍以上。
(四)工业用水严格执行定额管理总量控制,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五)城区企业搬迁入驻工业园区,非矿山依托型企业全部入驻园区发挥产业集群效应。
(六)在林区、风景区、水源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内禁止新建矿山。
二、实施目录
(一)能源
1.煤炭
(1)鼓励类
①煤田地质勘探项目;
②120万吨/年以上井采和300万吨/年以上露天煤炭开采项目(单位产品耗水井采0.3立方米/吨,露采0.15立方米/吨);
③40万吨/年以上高效干法选煤厂建设项目;
④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项目;
⑤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工艺开发应用项目。
(2)禁止类
①未经国家或自治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
②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
③单井产能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项目;
④湿法选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