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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晃政发〔2010〕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四)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具有新晃侗族自治县户籍的农村居民,均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第四条 新农保采用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办法筹集养老保险费。

  第五条 新农保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县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县财政部门负责新农保的基金管理,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具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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