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及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组成,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并转入本人个人账户。县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与金融机构每年核实核对一次。
第十三条 新农保个人缴费记账日期为参保人缴费之日。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不得挪作他用。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支付
第十五条 养老金领取条件:
(一)新农保制度实施时(2010年10月1日),已年满6 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农村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同村居住的子女都应当参保缴费;
(二)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必须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但补缴年限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l5年;
(三)距领取年龄超过l5年的,必须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四)符合参保条件而拒绝参加新农保或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年满60周岁后不得领取养老金。
第十六条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月领取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139)
第十七条 鼓励农村居民长期缴费,多缴多得。新农保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l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含补缴年限)。
第十八条 对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村级联络员在其年满60周岁的当月上报乡(镇)劳动保障站,劳动保障站申请县经办机构核实后次月起可享受养老金待遇。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凭社会保障卡或养老金银行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