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每年应在规定时间进行生存资格认证工作,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生存资格认证的,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享受待遇人员死亡的,村级联络员应立即向乡(镇)劳动保障站报告,县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发其养老金。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五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县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应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责任和奖励机制。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基础养老金不能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纳入省级财政专户。个人账户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县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县财政部门在全省统一确定的金融机构设立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省财政厅在上述金融机构设立新农保省级财政专户。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进入县新农保基金收入户,县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分别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县新农保基金收入户中的资金和政府缴费补贴划转至县财政专户,再由县财政专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划转至省财政专户。
新农保养老金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预算,逐级上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定后,省财政厅将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从省财政专户在规定的时间划转至县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各级政府的基础养老金补贴资金划转至县财政专户,县级财政部门按月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财政专户划转至县基金支出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