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延期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晃政办发〔2010〕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8〕15号)及《湖南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08〕20号)文件精神,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耕还林补助对象、标准及年限
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8〕15号)文件规定,现行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期满后,中央财政将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继续补助的期限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二、退耕还林补助范围
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8〕15号)文件规定,对退耕农户实行直接补助。其直补范围:
(一)农户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
(二)业主 (大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人坡耕地退耕还林的,由土地经营权人享受延长期政策补助,业主(大户)不得享受延长期政策补助。
(三)业主 (大户)承包集体坡耕地已纳入退耕还林的,村、组依法将经营权明晰到户,由取得经营权的农户享受延长期政策补助,业主 (大户)不得享受延长期政策补助。
三、相关工作安排
(一)依法落实到期大户承包分户工作。大户承包的退耕地到期的,各乡(镇)要将原承包的退耕地实地分解到户,并做好分户表格及兑现花名册。
(二)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工作。根据政策要求,大户承包的退耕地,延期补助要兑现给原农户。各乡(镇)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做好大户思想工作,杜绝上访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