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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属国家所有,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县档案馆负责集中保存和管理。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向县档案馆移交会议或活动所形成的档案资料原件一套,主办或承办单位及新闻报道单位可以保留重大活动档案的副本或复制件。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档案的,应当在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县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联办或成立临时筹备组织机构承办的会议或活动,其形成的整套原件材料应由主要承办单位负责整理完善后移交到县档案馆。

  为确保我县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点建设项目声像档案齐全完整,县档案局可派专人携摄像设备直接参与摄录并归档。本办法下发之前已形成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点建设项目的声像档案,有关单位应在2010年12月底以前移交县档案馆。

  第九条 凡属我县获得国家、省级、市级荣誉称号的证书、奖牌、奖杯、奖状、锦旗等,以及我县在对外交往中对方馈赠的重要纪念品,各有关部门应登记拍照,除需要在县委、县政府特定场所摆放、悬挂外,应于3个月内将实物移交县档案馆统一保管。

  第十条 向县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单位,可以优先利用本单位的档案,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县档案馆应积极为其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 县档案馆应当通过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和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媒介以及陈列、展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已开放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点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二条 县档案馆向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利用者提供档案资料时,应当逐步用各种形式的复制件代替档案原件;对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珍贵档案资料,不得提供档案原件。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复制件由县档案馆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档案馆印章后,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对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收集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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