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县城规划区违法建筑清理整治的通告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县城规划区违法建筑清理整治的通告
(芷政函〔2010〕57号)


  为坚决纠正和有效遏制我县县城规划区内的各种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城乡规划管理的正常秩序,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提高我县城乡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10年8月4日起,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开展违法建筑清理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1994年4月1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以后,凡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通称违法建筑),必须依法予以拆除。
  二、根据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违法建筑进行查证和认定,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县建设局、城管执法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环保局、水利局、公安局、房产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三、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在建和已建的违法建筑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违法建筑物通知书》期限内由当事人自行拆除的,免于处罚;否则,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并处罚款。被拆除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四、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清理整治违法建筑工作中,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凡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六、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法建设行为。举报电话:6822120。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