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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加强行政调解网络建设和完善行政调解机制。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网络。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的行政调解人员,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在村、组要明确具体的调解员,形成县、乡、村、组齐抓共管,层层抓落实的行政调解网络和工作格局,积极主动化解全县的各类矛盾纠纷,切实做到“村内纠纷不出村、乡内纠纷不出乡、县内纠纷不出县”。二是建立健全纠纷排查和纠纷调处台账制度。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和工作要求进行落实,实行纠纷全面排查制和建立健全纠纷排查调处台账。三是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申请、受理、调查、调解、签订协议、履行、归档的程序进行行政调解。
  (二)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制度。一是建立公开听证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公开听证的规则和工作制度,明确听证范围、程序。二是建立证据质证制度。行政调解前,行政机关应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调取的证据及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发表意见。三是建立领导负责制度。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行政调解;一般性案件,由当事人选择调解人员或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调解人员进行行政调解。四是建立限时办结制度。行政调解自启动之日起,应在三十日内办结;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十五天。五是建立行政调解终止制度。经行政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终止行政调解;根据案件性质,告知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积极搭建调解平台,及时调解矛盾纠纷。各级各部门在解决纠纷中,要积极为双方当事人沟通搭建平台,努力促使当事人和解。对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的重大疑难纠纷,要认真调查研究,必要时要制定工作预案,积极介入,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当事人达成解决争议纠纷的协议,避免矛盾激化。必要时,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示,彻底化解矛盾争议。
  (四)加强协调配合。政府各部门在行政调解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对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解决;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争议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或涉及主要管理工作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对法律关系复杂的重大疑难纠纷,最初受理的部门应主动告知同级政府调纠部门,由政府调纠部门指导、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解决。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在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同时,积极建立健全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配合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优化、整合调解资源,实现“三大调解”优势互补。在行政调解中需要当事人所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配合的,可以邀请其参加,共同开展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调解时,需要行政机关配合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五)坚持依法行政,减少行政争议。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照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和权限,认真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行政争议的发生。当行政争议发生时应积极运用行政调解方式,耐心细致地进行解释疏导,促使当事人自觉接受和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要时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协调处理。对不愿进行行政调解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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