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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八)贯彻省、市人民政府及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重要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
  (九)需要报告省、市人民政府或者提请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十)政府工作报告。
  (十一)需要县人民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政府全体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决策承办单位是指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其职责与决策事项有关的、在重大行政决策中负责组织决策事项的调查研究、拟制草案、专家论证、征求意见、主持听证会、公布草案等工作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决策执行单位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决定作出后,具体负责实施、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内容的单位。
  第五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二章 决策主体与程序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县长代表县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县政府办主任协助县长行使决策权。
  县政府办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活动。
  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决策咨询机构等应当为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专业咨询等有关服务。
  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县长指定。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决策启动。
  (二)调查研究。
  (三)专家论证。
  (四)征求意见。
  (五)合法性审查。
  (六)集体审议。
  (七)公布结果。
  第八条 对可能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严重受损、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重要紧急情况需要县人民政府立即决策的,可以简化程序,直接由县长或者分管副县长依职权临机决定,事后在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或者向县长报告。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县长启动决策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县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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