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之前,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有关单位和群众的意见,组织合法性、可行性、合理性、可控性论证,并将拟公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及有关文件资料送县政府办公室审查。
第六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少于10日。
第七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公示前的调查研究、听取意见、专家论证过程;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的合法性、可行性说明及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公众提出意见、建议的途径和截止时间;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八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届满后,公示机关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提交公示报告。
公示报告应当如实、全面反映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公示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或其它形式将县政府采纳公众意见、建议的情况和理由告知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公示的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召开听证会的,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及时组织召开听证会。
第十一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5日前,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事项;
(三)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旁听人员的条件、方式和截止时间;
(四)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听证会设听证员若干名,由听证机关指定其中一人担任听证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