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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及听证办法的通知


  听证会设听证秘书一名,负责听证笔录,协助听证主持人办理听证会有关事务。

  听证会设听证陈述人,人数不少于十名。

  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的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为听证解答人。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按照听证会公告的要求,向听证机关书面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

  听证会的陈述人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县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报名发言的主要内容和报名先后顺序以及不同意见的发言者大致对等的原则,确定并通知听证陈述人。

  对经公示的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当然听证陈述人。

  听证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以及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为听证陈述人。

  第十四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第十五条 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秘书核对听证陈述人、听证解答人身份,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员,并宣布听证会纪律;

  (三)听证解答人按照听证主持人的要求对听证事项作出说明;

  (四)听证陈述人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进行发言;

  (五)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情况进行简要总结;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六条 听证解答人应当对听证的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和解答。

  第十七条 听证陈述人对听证解答人的发言有不同意见的,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后,可以补充发言。

  听证陈述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详尽发表意见的,可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听证机关。

  第十八条 旁听人员对听证事项有疑问或有意见、建议的,可在听证会结束后通过书面形式向听证机关提出。

  第十九条 听证会上的发言和提交的材料,由听证秘书进行记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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