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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2011〕111号 2011年9月30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在推进全省加快发展、加速转型中努力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围绕建设环首都绿色经济圈、沿海经济隆起带、冀中南经济区和一批超千亿元的产业聚集区及大型企业集团,实施有利于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技术战略,着力发展既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在全省调整产业结构、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中,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努力扩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大力开展校企交流活动,为高校教学改革、人才培养、专业结构调整提供可靠依据。各级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需要,探索建立投资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围绕重大建设项目研究制定高校毕业生从业人员和技能人才对接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岗前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

  (二)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各级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伍士兵、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力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对企业招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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