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开展创业教育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健全完善创业教育指导机构,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继续开展创业教育示范学校遴选活动。积极推广成熟的创业培训模式,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提高创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要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和大学科技园区,建设完善一批以高校毕业生为主要对象(含登记失业人员)的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和实训基地,省就业专项资金对入驻企业给予一定支持,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并报省政府批准。

  三、大力加强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一)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各高校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人才培养,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建立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并在就业指导与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服务场地和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不断加强高校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队伍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特点,创新就业服务模式,完善服务措施,采取组织企业进校园、召开专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开展网络招聘等活动,发挥网络信息服务优势,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直接、有效的就业信息服务。要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信息员制度,及时收集发布就业需求信息。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季向社会发布职业供求信息、职业培训信息和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求职、用人单位积极招聘和高校科学合理设置专业。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并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发挥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专家团作用,组织其深入学校、走进市场,面对面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讲座和就业咨询服务。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各地要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