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国库账户、代理银行应按照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资金清算办法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二条 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县财政局规定的特殊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二十四条 代理银行按照县财政局要求和账户管理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三章 财政资金的支付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政资金按用途划分,分为人员工资(包括离退休人员,下同)、机关公用经费和经济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预算编制方法,机关公用经费又分为机关正常公用经费和专项公用经费。各类资金实行不同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实行工资发放银行化的工资,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二十七条 财政实拨工资的支付程序为:
(一)财政预算编审机构于每月15日前将签审后的各预算单位人员工资明细表、工资代扣款项等数据,报送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
(二)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根据县人员工资明细表,于每月18日前开具实拨拨款单。同时开具《围场县县级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经县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签印后,送人行围场支行,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办理资金清算;
(三)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补贴变化等情况,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代理银行按财政部门《围场县县级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经核准的人员工资明细表,将资金划拨到各单位每个人工资账户,并将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代扣款项分别划入财政部门指定的相关账户,同时为各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记账凭证及个人工资清单。
第二十八条 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工资的单位人员工资以及所有预算单位正常公用经费,实行财政授权支付。其支付程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