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十六)加快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依托大型企业,在市财政的支持下,完善现有的4支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周边地区的辐射。继续实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有偿使用制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十七)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在工业园区或相邻企业间,要建立应急联防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十八)严格落实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制度。企业必须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外围情况,制定科学、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应急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所有煤矿、地下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等危险性较大企业以及学校、宾馆饭店、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活动。
(十九)切实加强一线工人的安全保障。要切实维护企业员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权,企业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二十)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百政发〔2010〕34号)要求,加快制定本行业领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标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完善并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并督促企业根据工艺、技术和设备等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危险作业专项安全技术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十一)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要继续把符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标准作为高危重点行业和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重点项目审批应当进行安全论证。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督查力度,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责令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关闭或取缔。对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