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和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生产的企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农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企业外购农产品,加工后仍属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所列农产品范围内的,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于农业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的产业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生产设备,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加强金融信贷支持
各级金融机构要将符合贷款条件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列为信贷优先支持的对象,增加贷款投放。
鼓励和支持发展林权、土地承包和流转经营权、股权等评估及抵押登记中介组织,为农业龙头企业贷款提供有效担保;鼓励和帮助农业龙头企业参与农产品期货交易,利用期货套期保值和信用等实现贷款抵押;鼓励和发展农业龙头企业贷款的政策性、商业性保险业务,对于因项目贷款而产生的保险费用,由市级财政补助50%;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联合成立互保性质的贷款担保组织,或作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团体会员,或参股市、区现有担保机构,为农业龙头企业提供授权信用保证和专项信用担保,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鼓励和支持农业企业上市融资,对成功上市的企业,除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09〕72号)规定进行奖励外,再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班子200万元。
(五)推动科技自主创新
市级有关部门在政策、技术、人才、投入等方面加强对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科技自主创新的扶持。农业科技创新资金按不低于60%的比例用于农业龙头企业科技创新项目。
鼓励产学研相结合,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农业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的“产学研”生产项目和农业龙头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给予优先安排,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贴息补助。农业龙头企业的科研成果获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的,再给予所获奖金等额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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