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的通知

  2.简述场所、人员及有关科研条件的情况;
  3.研发所需资金的来源、具体用途、数额,相应的财务预算报告;
  4.关于研发内容先进性的说明及研发成果的归属。
  三、我公司符合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的相关要求,特申请办理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手续。
  四、我公司承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
编码:    

研发中心名称

 

设立批准机关

 

组织机构代码

 

研发中心

设立日期

年 月 日

研发中心性质

□ 独立法人 □ 分公司 □ 内设部门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经营范围

 

研发领域

(可多选)

□电子 □生物医药 □新能源 □新材料 □环保 □汽车 □化工 □农业 □软件开发 □专用设备 □轻工 □其他        

投资总额/研发总投入(万美元)

 

专职研究与试验

发展人员人数

 

研发经费年支出额

(万元)

 

已缴税金(元)

 

累计采购设备原值

(万元)

进口设备

 

采购国产设备

 

总计

 

以下由审核部门填写

审核意见

 

□ 通过

□ 未通过

各部门签字

(盖章)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北京海关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告日期

年  月  日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