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分别会同房产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拟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土地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三)规划部门负责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对拟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出具认定处理意见。
(四)财政部门负责征收补偿费用的筹集,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五)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拟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租赁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预评估,落实房屋产权调换房源,做好征收补偿费用预算,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 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人、评估期限、签约期限;
(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三)补偿资金预算、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
(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套建筑面积、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标准和评估办法;
(五)临时过渡方式、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六)补助和奖励等。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委员会对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
《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拟被征收人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进行汇总整理,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
《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主办单位、维稳部门、信访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及相关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同时,应发布房屋征收冻结通告,并抄送有关部门。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止,拟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