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地州市检查组:由地州市粮食局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抽调地州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科干部及相关业务骨干组成,成员不少于4人,严格按行政执法程序对地州市监管的地州本级粮食购销企业、中储粮新疆分公司直属库进行检查,并抽检1-2家县级购销企业。负责对县市检查组进行检查和督导,组织对重大举报案件的受理和查处。
3.县(市)检查组:县(市)粮食局领导担任组长,检查组主要由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组成。负责本辖区地方粮食购销企业的粮食收购执法检查。对委托收购点及收纳库也要进行延伸检查。
(二)周密制定方案并实施检查。地州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地检查工作方案,明确组织领导、工作进度、检查方式、人员抽调、工作纪律,各地州市于7月15日前将工作方案报自治区粮食局备案。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财政、物价、工商、质监、卫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监督检查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地、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实施检查,中储粮新疆分公司及各地直属库以及委托收储库点要积极支持、配合和接受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共同确保国家和自治区粮食收购政策的全面落实到位。
(三)规范粮食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开展监督检查,下达监督检查通知书、召开进点见面会、宣布工作纪律、现场反馈检查报告(征求意见稿)、下达监督检查意见书,跟踪落实整改情况。行政执法文书要详实记载检查时间、对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企业签字。
建立企业诚信经营档案。区、地、县三级根据执法检查情况,建立《粮食购销企业诚信经营档案》(附件1),自治区将在粮食信息化项目启动后,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层级监督和进村入户调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执法检查工作组长负责制,责任落实到人。对因检查人员失查而发生的重大违规事件,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检查人员在检查中不能做到公正、廉洁执法的,要严肃处理。各地要加强层级监督,重大案件要直接报自治区组织执法检查,提高执法检查的威慑力。
各地执法检查组要继续开展进村入户调查,采取随机抽查的形式调查了解部分交粮群众对粮食收购的意见建议,并按照行政执法文书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各地州市粮食局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举报受理联系人、联系方式、联系电话于7月10前上报,在自治区粮食局网站监督检查栏目上向社会统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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