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意见

  (一)城市低保标准制定。城市低保标准采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进行测算。基本生活费用支出包括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两部分。食品消费支出按每日摄取1800千卡能量所需相应食物摄入量和市场平均价格测算确定,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根据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物、水电、燃煤(燃气)、公共交通、日用品等消费测算确定。

  2011年,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等11个区及北部新区按测算标准上浮5%执行;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长寿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3个区县按测算标准执行;南川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6个区县(自治县)按测算标准下浮5%执行。

  (二)农村低保标准制定。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2011年农村低保标准按城乡低保标准差距缩小到1.9倍以内确定。

  (三)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人员供养标准制定。为确保各项救助制度保障标准的有效衔接,城市“三无”、农村五保人员供养标准分别按照城乡低保标准增长幅度和区域差距缩小程度同步测算制定。

  四、建立社会救助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一)调整时限。从2012年起,城乡低保、城市“三无”、农村五保等社会救助标准原则上于每年10月1日调整一次。标准调整周期内,若遇食品价格上涨,按物价联动机制发放临时生活补贴。

  (二)调整幅度。从2012年起,根据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同步调整社会救助标准,确保保障水平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增长。同时,逐年缩小区域差距和城乡差距,2013年消除社会救助标准区域差距,2015年城乡社会救助标准差距缩小至1.5倍以内。

  (三)调整程序。每年8月底前,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拟订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城乡低保公布标准为执行标准,各区县(自治县)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公布标准为最低供养标准,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当地财力适当提高保障标准。

  (四)资金保障。城乡低保、城市“三无”、农村五保所需资金,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年度资金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列入财政预算。市级财政对区县(自治县)给予适当补助。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