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加强对创新企业品牌建设的支持和引导。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应当体现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制止混淆和不当攀附他人品牌声誉的导向,重点加大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号等显著性强、知名度高的商业标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支持和引导创新企业积极培育和使用知名品牌,实施品牌战略。
12、妥善审理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园区投资纠纷。加强对创新创业投资纠纷的调研,充分发挥裁判作用,鼓励和引导境内外股权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公司以及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各类创新创业资金投资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园区建设。审理涉及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园区产权流转纠纷及认定合同效力时,要体现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导向,有利于企业和园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导向。鼓励以高新技术和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合理评估其知识产权价值,激励高新技术和知识产权的流转。
13、妥善审理科技担保纠纷。密切关注科技担保公司、科技保险公司、科技银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科技金融组织在试点和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通过调研和裁判,规范和引导其健康发展。在依法认定其担保责任、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充分保护担保公司的权益,降低其融资担保的经营风险,有效发挥其在科技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园区投融资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科技创新型企业以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担保,准确评估担保标的价值,提高担保能力,拓宽担保渠道。
14、妥善审理科技创新型企业破产、公司解散、强制清算纠纷。对科技创新型企业慎用解散、强制清算、财产保全、临时禁令等措施,尽可能维持其经营稳定。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推动各方利益主体协商化解僵局,通过由企业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争议一方退出公司,维持企业存续。充分运用破产重整、和解等制度,帮助科技创新型企业渡过暂时性财务危机,恢复生机重返市场。
(三)推动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引进计划的实施,为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提供知识和人才支撑
15、依法认定创新创业人员的新型收入分配方式。依法保护企业为吸引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年薪制、股票期权制、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转股权等条款的法律效力,促进高端创新创业人才的合理流动,激发其创造热情和智慧。
16、妥善审理涉及创新创业人才的竞业限制纠纷。处理好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以及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涉及创新创业人才的竞业限制纠纷的审理,应当体现既要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又要依法维护创新创业者自主择业等合法利益的导向。认定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应当注意审查用人单位是否拥有商业秘密、被限制者是否掌握或知悉商业秘密并负有保密义务、双方是否约定有竞业补偿费、补偿标准是否符合《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最低标准以及是否实际支付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