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并作出调查结论,配合实施救援工作,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4)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召回有毒有害食盐,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5)向市政府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6)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
3.4 咨询机构及其职责
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为食盐安全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政策、法律等有关方面的咨询,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参加食盐安全应急事故的处置工作。
3.5 指挥部运转原则
应急指挥部及所设机构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按照依法行政、各司其职、严格程序、及时沟通、资源共享、协同配合的原则,全面、高效、及时完成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运行机制
4.1 食盐安全事故的监测
建立畅通的信息收集和通告体系,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有计划开展工作,将信息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研究分析食盐安全形势,建立食盐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网络,对食盐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举报电话:2161500。
建立健全食盐安全应急信息收集系统和监测预警机制,加强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
4.2 食盐安全事故的预警
食盐安全事故应急预警级别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3 食盐安全事故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报告食盐安全事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食盐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3.1 食盐安全事故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养殖、生产、加工、流通环节各类使用食盐作为添加原料的所有企业)及餐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