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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所属预算单位基础设施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所属预算单位基础设施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教财[2011]28号)


各市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市教委各直属单位: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所属预算单位基础设施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市教委第1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预算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所属预算单位基础设施改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教委所属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的管理,保障基础设施使用安全,促进预算单位基础设施改造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教育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是指:经有关部门鉴定,预算单位对本单位管理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进行修缮、维护、装修、改造及房屋配套专项设备、附属设备修理、维护,且按规定未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包括:围墙、烟囱、水塔、道路等构筑物和电梯、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以及供水、电气、燃气、供暖、消防、技防、防雷等装置及相应的线路、管道等设施。
  文物建筑、古建筑和有保护价值的近代建筑的修缮改造还应按照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预算单位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应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统筹兼顾”原则,统筹结合抗震加固、节能改造、白蚁防治、防火防雷等专项改造,提高工程综合效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包括如下内容:
  (一)对房屋结构构件进行拆、改、换、加强等结构改造工程;
  (二)对房屋非结构构件实施的节能、水电、消防、装饰装修等非结构改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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