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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所属预算单位基础设施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符合基础设施改造资金支持范围的要求;
  (三)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按照预算单位改造项目管理流程,经充分调研、论证,具备修缮改造必要性和实施可行性。
  预算单位确需实施改造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已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并继续使用,改造后保留10年以上的;
  2.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经专业机构鉴定,建筑结构、消防、节能和设施设备等达不到安全使用或相关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3.确实影响正常功能使用,并需进行使用功能调整,且功能调整后不影响使用安全的;
  4.国家及北京市统一要求实施及其它经论证后确需实施改造的。
  第十条 预算单位应依据年度预算申报要求和资金总量情况,对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进行遴选,将急需实施、影响面大、重要性强、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优先列入年度实施计划,其中,重要项目和专业性强的项目,应组织相关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专题论证。同时,在年度实施计划项目中,申请使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将立项文本材料抄送市教委基本建设管理部门。
  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根据其重要性和紧急程度纳入项目储备库进行滚动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开展工程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科学编制招投标文件,认真审核合同文本,择优选择施工、监理队伍和设施设备供应单位,严格遵循招标和采购程序,强化前期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应以质量控制为核心,加强项目成本控制和进度控制,加强统筹协调,提高基础设施改造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在基础设施改造完工后,应及时开展竣工验收、工程决算、工程备案和固定资产转固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十五条 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含工程费、设备及安装费、勘察、设计和监理等相关费用。按规定年限进行安全评估的费用,由各单位基本经费安排。不允许列支招标代理服务费及审计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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