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负责全县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申报工作;参与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九)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负责监测网和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对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十)负责全县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新闻报道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二)拟订全县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技术攻关和科研成果的鉴定、推广;负责专业人才培训和队伍建设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环境保护外事管理工作;协调环境保护资金引进和项目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地区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文秘、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电子政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督查、信息、保密、信访、目标考核、计划生育、安全保卫、消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干部管理、劳动工资和人事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承担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工作。
(二)项目建设股(行政审批综合股)
贯彻执行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责全县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度;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方案审查和检查;负责县级审批和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开展建设项目调查,负责环境建设项目、生态建设项目、能力建设项目的编制、申报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项目的综合审批工作。
(三)污染固废辐射管理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