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扶持服务业发展,促进农民工就业。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农村服务业的信贷资金支持力度。全面推动小额贷款业务,大力扶持经营分散、资金需求规模小的农村服务业发展。银行业机构要针对服务企业个性化信贷需求特征,建立符合服务业特点的内外部信用评级体系,加快开发面向服务企业的多元化、多层次信贷产品。
(五)加强农村保险市场建设,健全农民工保障体系。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积极开发农民工人身、财产、工伤、医疗、生育、失业、养老等方面的保险产品,积极支持农民工外出务工创收,服务社会。保险机构要不断提升农业保险覆盖面和渗透度,积极探索开展涉农贷款保证保险。银行业机构要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鼓励借款人对贷款抵押物进行投保。研究拓展涉农保险保单质押的范围和品种。继续探索发展吸收银行和保险机构参与的多种形式或组合方式的农村信用共同体,支持和鼓励在乡镇、农村设立保险互助合作社,为农民工创业分散风险。
四、加大金融宣传培训,提升农民工运用金融工具能力
(一)加强农村地区金融知识宣传,不断提升农民工金融意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会同银行业机构,深入农村地区积极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工作,使农民工逐步了解并运用金融服务品种。要充分利用春节等农民工集中返乡的时机,有针对性地开展银行卡使用、信贷产品和征信等金融知识宣传,增强返乡创业农民工的金融意识。宣传推广电子银行、网上银行、自助银行等新型服务方式,开展金融咨询业务,帮助创业农民工用活存量资产,减少闲置资产占用,降低财务费用。
(二)积极支持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不断提高农民工技能。各金融机构要按照省“十二五”规划的总体部署和产业发展的具体要求,加大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支持力度。按照《关于深化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开办发〔2006〕46号)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信贷扶贫资金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和完善符合职业教育培训特点的贷款管理办法,创新信贷产品,结合订单式、定向性劳动力转移培训,采取由用工单位、培训基地统一“承贷承还”的办法,探索开办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贴息贷款,向参加职业教育培训的农民工或农村适龄青年提供信贷服务,促进农民转移就业,脱贫增收。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探索建立培训贷款担保资金,防范银行信贷风险。
(三)积极支持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发展,不断提高农民工素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各类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窗口指导,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对农民工创业的知识培训,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为农民工创业培训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四)积极探索对农民工和农村适龄青年的助学贷款业务,支持农民工提升能力。对参加职业教育培训并且就业有保障的农民工或农村适龄青年,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对其提供商业性助学贷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