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特岗教师在聘期内应在签约县(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不得参加其它市、县(市、区)的教师招聘,以及其它行业的招聘;不得跨县(市、区)调动。因布局调整,原设岗学校撤销,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可安排特岗教师到紧缺教师的其它农村学校任教。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特岗教师任教学校,应在本县(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之间进行。
10、逾期未报到的签约特岗教师,签约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终止与其签订的《特岗教师聘用合同》,并按照《聘用合同》的有关条款,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11、对中途离岗的特岗教师,签约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终止执行《特岗教师聘用合同》。从离岗之月起,停发工资,停止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收取违约金。
12、设岗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特岗教师违约(包括签约未到岗、中途离岗)等情况上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加强特岗教师的培养培训
13、根据中央和省特岗计划实施方案和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特岗教师应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和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14、设岗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设岗学校要根据特岗教师所报岗位和专业特长安排教育教学工作,指定师德高尚、教育教学经验丰富、能力强、水平高的优秀教师作为指导教师,与特岗教师建立师徒关系,通过传、帮、带全面提升其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使之尽快成长为合格教师。
15、设岗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设岗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特岗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引导他们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成为爱岗敬业、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锐意进取、人民满意的教师。
16、设岗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设岗学校要积极为特岗教师提供参加课程改革、教学竞赛和各种教科研活动的机会。鼓励他们树立高尚的职业精神,立志服务于贫困地区基础教育事业。
17、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精神,对于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3年聘期内年度(或绩效)考核至少1年优秀并继续留在当地学校任教的表现突出的特岗教师,经任教学校和设岗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考核推荐,培养学校单独考核,符合培养要求的可推荐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