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承担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开展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工作;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三)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信息服务。
(十四)指导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拟订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县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领域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负责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加工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十五)负责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开发,组织农村实用人才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工作;组织和指导农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农业行业技术工人等级考核与评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业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农业农村专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负责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十六)负责农业资源区划和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措施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
(十七)负责农业生态和农村能源工作。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
(十八)协调农业各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指导乡镇企业和农村二、三产业发展,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旅游业等服务业,开展农业项目招商引资工作。
(十九)组织和指导全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政策建议,并协调相关事项;指导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旅游试点工作;参与农村社会发展、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相关工作。
(二十)负责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农机组织服务、生产、经营活动;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负责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培育发展农机示范基地;负责农机产品的质量调查和监督检查,受理农机产品质量问题投诉,协调解决农机产品质量服务。
(二十一)制定全县茶叶产业发展的政策、方案和措施。制定全县茶叶产品生产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全县茶叶生产单位及农户进行技术指导。开展茶叶生产技术培训,进行新品种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开展茶叶产品市场调查,制定开拓茶叶市场的奖励办法。构建茶叶市场信息网络平台,推动市场营销。
(二十二)承办自治县委、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