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行政强制法既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以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又对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准确把握
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程序的立法精神,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规范行政强制执法行为、文书格式和内容,并对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程序的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梳理,纠正违反法定程序的做法,把
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真正实现既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又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五、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行政强制法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点,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要结合贯彻实施
行政强制法,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执法责任。要完善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要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已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制度,明确备案范围和要求;要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行政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
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个重要抓手,把严格执行
行政强制法与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结合起来,统筹考虑、统一安排。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作用。政府法制机构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履行好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