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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意见


  (三)工作目标。

  1.确保服务质量。政府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通过制定公共政策,确定公共服务标准和评估执行情况,落实具体措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满足人们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

  2.转变工作重心。逐步实现公共服务由“政府直接提供,直接管理”转变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实施监管”,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制定发展规划、确定服务标准、加强监督管理、了解公共需求等方面。

  3.提高支出效益。政府部门通过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优化支出结构,提高公共产品提供能力,为社会提供数量更多、质量更优的公共服务。

  二、准入机制和购买服务内容

  (一)认定条件。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政府事务原则上应符合下列条件:

  1.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降低行政成本。

  2.项目适用于能确定评估量化指标的事务。

  3.项目具备一定的市场化运作条件。

  4.资金己由财政安排。

  (二)认定程序。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1.政府部门提出年度购买公共服务的具体项目,并编制相应的经费预算报财政部门审定后列入年度部门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计划。

  2.财政部门在经批准的政府预算内对已审定的项目安排购买资金。

  (三)购买方式。

  1.由政府相关部门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事项及具体要求通过政府采购等政府公共信息平台发布,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确定服务供应方。

  2.对市场竞争暂不充分,经市政府确定为市场孵化期的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依法采用除公开招标外的其他政府采购方式购买。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手段,尽快培育市场,使之成为具备市场竞争的成熟社会服务事业。

  对市场条件不充分的部分事项,也可采用除招标形式以外政府采购法允许的其他方式购买。

  3.服务供应方确定后,由政府相关部门或经政府相关部门授权的事业单位与服务供应方签订正式合同。

  (四)服务供应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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