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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荣誉市民评审办法的通知


  (三)由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认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为本市科技事业提供相关技术,该技术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填补国内行业空白或者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

  2.在科学技术前沿有创造性的重大研究成果,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

  (四)由市民政局联合相关部门认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为本市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等无偿捐赠累计折合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

  2.无偿捐赠文物或者艺术作品给本市博物馆、美术馆永久收藏,经省级以上鉴定委员会鉴定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

  3.无偿捐助珠海教育事业200万元或以上的。

  (五)由市外事局认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推动本市经贸、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在引进项目、人才和重大科技成果,培训管理人才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的。

  2.为本市开展友好交流、提升国际形象提出重要建议或者给予积极帮助,发挥积极作用的。

  第四条 受理申报珠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部门。

  符合以上条件,经本人同意,可以由本市有关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推荐为珠海市荣誉市民人选,也可以由本人自荐为珠海市荣誉市民人选。推荐和自荐珠海市荣誉市民人选,分别由下列部门受理:

  (一)被推荐人是华侨的,由市侨务部门受理。

  (二)被推荐人是香港同胞、澳门同胞的,由市港澳事务部门受理。

  (三)被推荐人是台湾同胞的,由市台湾事务部门受理。

  (四)被推荐人是外籍人士、市外人士的,由市外事部门受理。

  珠海市荣誉市民评审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市外事局)负责申报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五条 荣誉市民称号评选程序:

  (一)由单位征得个人同意后推荐或个人自荐,填写《珠海市荣誉市民推荐书》,并向相关受理部门申报。

  (二)珠海市荣誉市民评审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进行初审。

  (三)珠海市荣誉市民评审联席会议投票表决,得票数达总票数2/3或以上者为荣誉市民人选。

  (四)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五)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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