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由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认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为本市科技事业提供相关技术,该技术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填补国内行业空白或者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
2.在科学技术前沿有创造性的重大研究成果,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
(四)由市民政局联合相关部门认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为本市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等无偿捐赠累计折合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
2.无偿捐赠文物或者艺术作品给本市博物馆、美术馆永久收藏,经省级以上鉴定委员会鉴定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
3.无偿捐助珠海教育事业200万元或以上的。
(五)由市外事局认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推动本市经贸、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在引进项目、人才和重大科技成果,培训管理人才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的。
2.为本市开展友好交流、提升国际形象提出重要建议或者给予积极帮助,发挥积极作用的。
第四条 受理申报珠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部门。
符合以上条件,经本人同意,可以由本市有关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推荐为珠海市荣誉市民人选,也可以由本人自荐为珠海市荣誉市民人选。推荐和自荐珠海市荣誉市民人选,分别由下列部门受理:
(一)被推荐人是华侨的,由市侨务部门受理。
(二)被推荐人是香港同胞、澳门同胞的,由市港澳事务部门受理。
(三)被推荐人是台湾同胞的,由市台湾事务部门受理。
(四)被推荐人是外籍人士、市外人士的,由市外事部门受理。
珠海市荣誉市民评审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市外事局)负责申报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五条 荣誉市民称号评选程序:
(一)由单位征得个人同意后推荐或个人自荐,填写《珠海市荣誉市民推荐书》,并向相关受理部门申报。
(二)珠海市荣誉市民评审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进行初审。
(三)珠海市荣誉市民评审联席会议投票表决,得票数达总票数2/3或以上者为荣誉市民人选。
(四)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五)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