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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中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中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0〕21号)


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中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8日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五日

  怀化中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开发和利用好中坡森林资源、人文资源、地理资源、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坡国家森林公园是以森林资源为基础,以森林生态环境为主体,集生态、旅游、科普教育活动为一体的场所。

  第三条 在中坡国家森林公园内从事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和公园内观光、生产经营、开展科普教育及其他大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中坡国家森林公园。中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发改、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科技、文化、公安、工商、税务、消防、物价、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本办法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中坡国家森林公园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建设发展规划,作为基础性、公益性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管理、监督。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纳入市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生态保护和管理等公益性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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