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委托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对中坡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修编,并与《怀化市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经批准的总体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条 中坡国家森林公园规划范围内林地、林木所有权维持现有权属不变,已界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标准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助,严禁商业性主伐。
第八条 中坡国家森林公园规划范围内森林资源和其他旅游资源由中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依法统一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以保护森林资源为主,坚持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开发和科学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中坡国家森林公园建设管理用房、构筑物等项目的定点和设计,应当符合公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建设项目报批程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禁止非管理用房、经营性用房的定点建设,禁止建设损害森林资源、破坏景观和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
第十条 中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应当按照公园总体规划进行科学的林分改造,逐步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风景林木和植被,形成多树种、多层次、乔灌藤草相结合多样性的森林景观和生态环境,提高游览观光价值和综合功能。
第十一条 禁止擅自征用、占用中坡国家森林公园林地。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占用森林公园内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征得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中坡国家森林公园内的经营活动。进入森林公园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中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的统一规划,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在公园内主办大型文体活动需按有关程序报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中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应当按国家规定标准设置公用信息标识、游览路线及卫生、环保设施和防火、安全警示标识,配备必要的服务管理人员,维护游览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