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化解偿还债务的范围。纳入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并经过省级审计部门审计认定的截止2005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本金和利息,即2008年省级审计认定的农村“普九”债务的本金及利息和2009年省级审计认定的截止2005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的本金及利息。
(二)偿债资金的筹集。县政府将积极调整资金结构,多方筹措偿债资金,努力做好偿债资金的保障工作。偿债资金筹集的主要渠道有以下5种方式。
1.中央及省、市级财政专项安排的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补助资金。
2.从乡镇征收且作为乡镇收入的教育费附加及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3.县、乡级财政当年超收和结余资金以及收回的债权收入应主要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4.县财政将对非税收入进行适当统筹,筹集一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5.盘活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闲置教育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筹集一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对通过上述渠道自筹偿债资金仍然不足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从其他渠道筹集,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偿债资金全部落实到位,不留缺口,同时保证所筹集的偿债资金与审计认定的债务余额一致。
(三)偿债资金的分配。根据审计锁定的全县农村“普九”债务和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两项债务余额数,我县确定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任务为3652.2万元,其中:农村“普九”债务化解任务为94.76 万元,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化解任务为3557.44万元。省、市补助3183.2万元,其中省补助2479.7万元,市补助703.5万元,县财政承担469万元。
(四)偿还债务的先后顺序。遵循“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明确化解偿还债务的先后顺序,确保化解偿还工作规范有序进行。顺序依次为:优先化解“普九”债务,而后化解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在具体分类上按:优先偿还对教师、学生家长和工程队等债权人较多和数额较少的债务;优先偿还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优先偿还有利息负担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线条清晰、手续齐全、容易确认、没有纠纷的债务。
(五)偿债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强偿债资金管理,确保偿债资金使用安全可靠。
1.使用专用预算科目。偿债资金使用“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支出”专用预算科目,不挤占教育正常支出,不作为预算安排教育正常支出的基数,也不作为当前义务教育经费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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