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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营管理考核暂行标准》的通知

  注: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评定为不合格。

  二、垃圾焚烧厂评分细则

项目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

分值

(一)垃圾进厂、计量(10分)

1、垃圾接收

有垃圾检验措施且能有效控制危废、建筑垃圾等垃圾进场,得5分。

无检验措施或未能有效控制危废、建筑垃圾等垃圾进场,不得分。

5

2、垃圾称重

有称重计量设施,统计记录资料齐全完整,得5分。

有称重计量设施,统计记录资料不全,得2分;

无称重计量,不得分。

5

(二)

运行管理

(60分)

3、运行时间

年运行时间应不低于8000小时,达到运行时间8000小时,得5分;

年运行时间≥6000小时≤8000小时,得3分;

年运行时间低于规定时间6000小时不得分。

5

4、炉温控制

垃圾在焚烧炉内应得充分燃烧,二燃室内的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应小于2秒,得8分;

垃圾在焚烧炉内不充分燃烧,二燃室内的烟气在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小于2秒,不得分。

8

5、烟气处理

烟气排放应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的标准。全部满足限值,得6分。

正常营运时,烟气每1项每1次没有达到标准要求扣3分。

6

6、恶臭控制

氨、硫化氢、甲硫醇和臭气浓度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得5分;

未达到国家要求,发现问题,每1项每1次扣1分。

5

7、渗滤液处理

垃圾贮存仓防渗性良好,渗滤液导排设施完好,渗滤液按监管方要求运输到指定处理厂,沿途无抛洒现象,得5分;

渗滤液导排不畅,自行或外运处理达不到要求,检查发现每1项扣2分。

5

8、飞灰处理

按有关要求将飞灰运输到指定处理厂,沿途无抛洒现象,且不得飞灰混入炉渣中,得5分;

未将飞灰运输到指定处理厂或将飞灰混入炉渣中,运输过程有抛洒现象,若发现有1项不达到要求,每1项每次扣3分。

5

9、灰渣处理

灰渣热灼减率达到要求(小于5%),并运输到指定废弃物处理场,沿途无抛洒现象,处理处置符合标准,得5分;

灰渣热灼减率超过5%、灰渣处理处置不符合标准、运输过程有抛洒现象,若发现有1项不达到要求,每1项每次扣2分。

5

10、监测系统维护

按照规定定期维护监测系统,每半年请有资质的计量单位定期校对,得4分;

因监测系统故障又没有采取应急措施导致不能对污染物监测,每项每次扣2分.

未按规定对监测系统校准,不得分。

4

11、制度建设

有运行作业手册及设备操作维护保养手册,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健全;场内标识齐全、规范,得4分;

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不健全;标识不齐全、不规范,酌情扣分。。

4

12、资料管理

各类运行资料、报表规范符合要求,上报及时、准确;有管理人员归档立卷,格式规范,得4分;

资料内容不齐全、不规范,酌情扣分。

4

13、人员培训

按规定要求定期对管理、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业务学习,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得4分;

作业人员持证上岗≤80%,得2分;≤60%不得分。

4

14、安全管理

制订有应急预案。保证防火、防爆、防汛、抗震、避雷等安全设施完好,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有记录,得5分;

发现安全设施、设备损坏或不满足要求,每次扣2分。

无应急预案,发生安全事故一次不得分;

5

(三)

运行经费保障

(20分)

15、财政预算安排

垃圾处理运行经费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计划,得10分;

未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计划,得5分;

未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计划,不得分。

10

16、资金拨付

同级财政垃圾处理运行经费足额拨付,得10分;

同级财政资金拨付比例大于(等于)80%,得7分;

同级财政资金拨付比例小于80%,得5分;

未拨付垃圾处理运行所需资金,不得分。

10

(四)

社会评价(10分)

17、公众监督

无社会不良投诉,得5分;

不良投诉经查证属实的,不得分。

5

18、整改情况

对各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和各种投诉能及时整改,得5分;

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不得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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