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依托单位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能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条件保障。其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年研发费用投入不能低于下列条件:
近三年研发费用投入总额采用超额累计计算,研发费用投入占销售收入的超额累进比例分3级,超额累进比例如下:
(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为8%;
(2)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到2亿元(含)的部分,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为5%;
(3)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部分,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为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6.重视发挥市场作用,能够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和市场需求,吸纳早期研发成果进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孵化,并具备吸引外部投资用于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影响力。
三、注意事项
1. 申报的科研开发实体必须符合通知中的申报领域方向,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运行管理规范。主要研究方向应明确和集中,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称要体现研究方向,并突出自身优势和特色,避免过于宽泛。申报时可对现有科研开发实体的研究方向、人才队伍、管理体制等适当调整,使科研开发实体成为依托单位精华力量、代表相关领域较高研究水平的科研基地。
2. 请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和要求,认真组织申报材料,填写《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书》(见附件),封面加盖依托单位公章,书面材料一式十份报送市科委,同时报送电子版。市科委将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评审,择优认定。
3. 同一法人单位申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数量不超过3个。
4. 申报截止日期:2011年11月11日(以收到时间为准),逾期的申请书将不予受理。
四、联系方式
请各申报单位按归口领域向各主管业务处室申报,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负责综合协调。
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李功越66153403王玲玲66155699
重大专项办公室:韩建 66153422
高新技术产业化处:付文均 66185246
电子信息与装备制造处:李汝来 66158950
新能源与新材料处:关璐 66153447
生物医药处:刘义 66168457 张旭 66153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