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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劳动保障举报投诉申诉案件及劳动保障信访案件处理业务流程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业务处室具体负责承办劳动保障来信来访的咨询解答、调查处理、反馈回复、报告报备工作。

  局纪检监察室统一负责全局系统工作人员违法执法、违法行政、效能投诉的查处工作。

  二、局办公室统一制作劳动保障信访登记表,指定专人负责劳动保障信访案件的登记、分办、催办、督办工作。登记表应载明来信来访者的姓名、性别、族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来信来访事由、分办意见、承办单位、办复意见和结果。登记表由局办公室负责填写后,根据来信来访事由和各单位职责分工分送相关单位办理。

  各单位接到局办公室信访分办通知后,应及时对来信来访件咨询解答、调查处理。凡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具备条件的来信来访件应即时办复;缺乏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和证据,限期办复。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不具备办理条件的来信来访应耐心向职工群众做好解释工作。所有来信来访件办结后,由各单位、各处(室)负责人签字后反馈局办公室;其中对不能解决的来信来访件应注明理由和依据。

  三、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应健全完善劳动保障案件处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受案、管辖范围做好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劳动保障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审查、移交、立案、处理工作。对属劳动保障部门管辖、属本部门受理处理的案件应及时立案处理,实行首问负责,不得相互推诿;不属于本部门受理处理的案件应填写案件移送单,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及时向有管辖权和处理权限的部门移交。对不属劳动保障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有关部门申诉。

  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对涉及移送案件,由两单位根据各自工作实际自行制定案件移送单,并于8月4日前报局法制监察处备案。

  案件处理工作中,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基础上,注重调解,妥善化解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避免、防止矛盾激化。

  四、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对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投诉应受理查处,但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及存在争议的,一律移交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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