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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劳动保障举报投诉申诉案件及劳动保障信访案件处理业务流程的通知

  工伤认定工作中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对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法定条件、具备确立劳动关系基本要件的纠纷,局工伤保险处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行政部门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直接予以确认;依据上述规定无法确认的,告知当事人并移交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处理。

  五、对职工群众来信来访涉及社会保险待遇核定、调整、支付有异议的,由局办公室转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先行复查,下达书面复查意见;对复查结论仍不服的,应告知当事人向局法制监察处提起行政复议。

  六、对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无法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重大疑难来信来访、政策规定不明确难以解决的及经本单位、本部门处理后当事人仍然上访的来信来访由局办公室转局法制监察处商有关单位、处(室)重新复查,经复查应予解决的,负责承办的有关单位、处(室)应限期予以办理;确无法或不应解决的,由局法制监察处向当事人说明、回复,并做好解释工作。

  七、负责承办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劳动的行政处罚业务的单位、处(室),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决定、裁决、鉴定结论并依法及时送达相关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不服决定、结果(结论)的有申请诉讼、行政复议、听证、重新鉴定的权力,及其提请诉讼、行政复议、听证、重新鉴定的期限和部门。

  八、各区县、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涉及劳动保障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处理意见,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并根据职责分工送分管局领导阅示后,转有关单位、处(室)办理;需要或者应予答复的,由承办单位、处(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局法制监察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报分管局领导审阅签发、重大问题经局长审阅签发后,由局办公室统一书面答复。

  九、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办理业务、执法检查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由局纪检监察室受理处理,查证属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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