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制度》的通知
(乌劳〔2011〕116号)
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的管理,现将《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育保险的管理需要,成立“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二条 生育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建立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专家库。
第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管生育保险的局领导担任。设副主任一名,由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生育保险处处长担任。
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人员由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生育保险处(以下称生育保险处)及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有关人员担任。
第四条 专家由自治区、市级医院和军队医院从在职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妇产科专家推荐,由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最后确定人选组成专家库。
第五条 生育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召集相关专家查阅病历资料或其他资料,并做出结论,经办机构依据专家组做出的结论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保险处或经办机构在审核待遇时对相关病历有异议时;
(二)生育保险处在与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疗问题有争议时;
(三)生育并发症需要由专家提供决策意见时;
(四)出现其他情况需要研究讨论时。
生育保险处或经办机构遇需要专家提供问题结论或决策意见时,按照回避原则,先由生育保险处将病历资料直接交给随机抽取的专家库三位专家(非本院病历),再由相关专家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结论或决策意见送达生育保险处。
第六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如有工作需要时可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