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点工程评价及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1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重点工程评价及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宁波市重点工程评价及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六个加快”战略部署,充分激励和调动基层一线和各部门推进重点工程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力促进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增强经济和社会发展后劲,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杭州湾新区和梅山保税港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重点工程项目单位。
二、评价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年度《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宁波市重大前期项目计划》、《宁波市重大项目会战攻坚实施方案》和《“六个加快”年度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本办法所指的重点工程指列入上述年度计划的项目。
三、评价原则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日常督查与年度考评相结合;自评与考评相结合。
四、评价机构
重点工程评价在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组织市发改委、住建委、交通委、水利局、总工会、“六个加快”办等部门成立评价小组。
五、评价程序
评价对象根据评价标准进行自评。评价小组在各单位自评的基础上进行考评。评价小组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年度表彰方案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公示后,按程序报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审定,由宁波市人民政府发文表彰。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
六、评价内容
(一)县(市)区政府,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杭州湾新区和梅山保税港区管委会,市住建委、市交通委、市水利局等评价对象主要评价重大前期项目组织推进、重点工程管理、重大产业项目谋划生成、重点工程征迁服务、“六个加快”年度计划重点项目推进等内容。
(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审管办(市公管办)、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评价对象主要评价重点工程年度工作安排、项目审批、协调服务、要素保障等内容。
(三)重点工程项目单位评价对象主要评价项目年度计划、目标管理、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立功竞赛活动、管理创新、和谐稳定、招投标管理和廉政建设等内容。
七、评价标准及奖项设置
(一)评价标准
按照重大前期项目组织推进、重点工程建设、重大产业项目
谋划生成、重点工程优质服务、重点工程立功竞赛模范集体和重点工程先进集体等设置相应的评价标准。详见附表。
1.重点工程综合先进工作根据重大前期项目组织推进、重点工程建设、重大产业项目谋划生成等工作评价得分和相应权重得出评价结果。
2.重大产业项目谋划生成工作根据总投资情况设置基本分,然后每个项目完成相应阶段给予得分。
3.重大前期项目组织推进、重点工程建设、重点工程优质服务、重点工程立功竞赛模范集体和重点工程先进集体评价中采用加减分,对超额完成某个目标实行适当加分,未完成相应减分。
(二)奖项设置
1.重点工程综合先进奖。根据各县(市)区政府、“四区二岛”管委会,市住建委、市交通委、市水利局重大前期项目组织推进、重点工程建设和重大产业项目谋划生成等工作评价结果,按得分高低评选出6个。
2.重点工程建设优胜奖。根据县(市)区政府、“四区二岛”管委会,市住建委、市交通委、市水利局重点工程建设工作评价结果,按得分高低评选出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