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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岗位责任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首问负责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限时办结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服务承诺制》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九)监督、指导和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和车辆等警用物资装备。

  (十)监督、指导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全系统的宣传教育、干部培训、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管理权限范围的监狱、劳教系统处级领导干部,协助地、州、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一)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根据上述职责,司法厅内设办公室(监狱劳教工作处)、法制宣传处、基层工作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处、律师工作管理处(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公证工作管理处、国家司法考试处(自治区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司法鉴定管理处、法制处、计财警务装备处、政治部(警务部)(包含人事处、宣传教育处、警务督察处、党建工作处)、机关党委、监察室(与纪委合署办公)、离退休干部工作处以及司法厅机关服务中心、自治区律师协会、自治区公证协会、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等5个事业单位。

  自治区司法厅管理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自治区劳动教养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自治区司法警官学校是自治区司法厅直属单位。

  三、各处室根据工作职责制定本处室具体岗位职责,明确每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范围、工作标准、目标要求,做到岗位清楚、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四、各处室负责人负责对本处室工作履行职责情况、完成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作效率和质量。

  五、各处室负责将本部门的具体岗位责任制内容在工作场所上墙、印制到服务指南中、在“法治新疆”网站上发布。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自治区司法厅真诚欢迎社会各界的监督。

  监督电话:0991-2356037

  附件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首问负责制

  一、首问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到自治区司法厅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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