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
(苏人社发[2011]284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
社会保险法》、《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参保缴费
(一)参保申报。失业人员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时,应到失业保险金申领地医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个人身份申报参加或接续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委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办的,必须由本人签字确认。
(二)缴费基数及费率。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为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之和。
(三)缴费程序。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将核定应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划拨到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费用,在按规定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职工医保费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二、待遇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