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109号)
各产煤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经信委、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10月2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省经信委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瓦斯防治工作责任
(一)健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各产煤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机构,落实专职人员和瓦斯治理专用经费,强化对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综合协调。
(二)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要不断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落实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瓦斯防治责任。要健全瓦斯防治技术工作专班,配齐通风、抽采、防突、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要保障安全投入,完善矿井瓦斯防治系统,强化现场管理,加强职工培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生产,严防瓦斯事故发生。
(三)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
实行瓦斯防治目标管理,制定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建立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体系。重点产煤地区各级政府及企业要通过签订煤矿瓦斯防治目标责任书等有效形式,严格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绩效考核。加强瓦斯防治工作检查力度,没有完成任务的要逐级追究地方政府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各地要建立健全瓦斯防治督查督办制度,对因管理不到位、职责不清晰、推诿扯皮造成事故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