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煤矿建设标准
(四)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
“十二五”期间,按规定全省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在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督促完善瓦斯防治措施。
(五)加快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淘汰进度。
对瓦斯灾害严重、现有条件下不具备治理能力的小煤矿,要由地方政府依法关闭。保留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完善瓦斯防治措施。
三、加强瓦斯防治基础工作
(六)落实煤矿瓦斯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要求按突出管理的煤矿企业应编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防突治理技术方案,并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对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必须符合防突规定。对未落实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的矿井,要责令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活动。
(七)推进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凡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未达标的矿井,要停产整顿,经验收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在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煤层前,应建地面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进入采区施工前,要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使用。
(八)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
所开采煤层瓦斯压力超过规定限值、相邻矿井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鉴定为突出煤层,以及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等情况的矿井,都要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完成前,应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鉴定标准和程序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瓦斯检测机构和煤矿企业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九)强化煤矿通风系统管理。
煤矿企业要优化巷道布置,矿井及其采掘工作面要建立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通风系统复杂、通风阻力大的巷道必须实施通风系统改造。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可靠、传感器数量不足的,必须实施安全监控系统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