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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二)统一编制,认真实施全市居民医保基金预算。

市人力社保局按照社保基金预算管理的要求,根据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各区县(自治县)实际参保人数、当年筹资标准以及所辖医疗机构有效工作量、待遇调整、医疗费用自然增幅、上解上级财政支出、参保人员流动就医量等实际情况,统一核定编制全市居民医保基金收支预算草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联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实行分级管理和风险共担。

建立市对区县(自治县)居民医保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对各区县(自治县)参保率、居民医保政策执行、上解市级调剂金、基金收支管理、定点服务机构管理等有关工作实行量化目标考核,以强化区县(自治县)居民医保管理责任。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区县(自治县),市里给予表彰;对未完成目标考核指标和未按规定上解市级调剂金的区县(自治县),当期出现的基金收支缺口全额由各区县(自治县)承担,市级调剂金不予调剂补助。未到位的市级调剂金由市级财政通过财政决算扣收。目标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四)建立市级调剂金,合理控制统筹基金结余。

为提高全市居民医保基金共济能力,从市级统筹实施之年起建立市级调剂金制度。市级调剂金按年度筹资总额的8%建立,首次上解额为各区县(自治县)纳入市级统筹当年筹资总额的8%;以后每年度上解与当年筹资总额8%的差额部分,始终保持各年度筹资总额8%的水平。市级调剂金入不敷出时,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调整上解比例。

市级调剂金使用坚持风险共担与地方责任相结合原则。市级调剂金对区县(自治县)当期缺口给予适当调剂补助。享受市级调剂金调剂补助的区县(自治县)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增收节支,尽快实现基金收支平衡。市级调剂金具体调剂补助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七、统一信息系统

整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居民医保公共信息资源,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满足市、区县(自治县)居民医保经办服务和动态管理需要。搭建与民政部门医疗救助信息数据相衔接的结算平台,实现统筹区内居民就医实时结算。逐步实现与公安、卫生等部门相关信息系统的信息数据资源共享。

八、统一管理体制

(一)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负责制定全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负责全市居民医保基金的统一监管和市级调剂金的管理;负责制定全市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支付范围和标准;负责制定全市医疗保险目标考核办法,对区县(自治县)实行目标考核;负责制定全市居民医保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负责对全市居民医保各项业务的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其中,人力社保部门主要承担全市居民医保工作的综合管理职能;财政部门主要承担全市居民医保基金的预算、监督管理和调剂职能;审计部门主要承担居民医保基金的审计监管职能;卫生部门主要承担全市医疗机构(药店)的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卫生服务体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参保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卫生服务;物价部门主要承担全市医疗保险相关医药价格的监督和管理职能;教育部门主要承担在渝各类院校(托幼机构)学生(幼儿)参保缴费的指导和监督职能;民政部门主要承担对享受特殊补助的低保等类人群的补助职能;计生部门主要承担对奖扶人员身份认定职能;残疾人联合会主要承担对享受特殊补助的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认定职能;公安部门主要承担对参保居民的户籍认定和对骗取居民医保基金违法犯罪案件的侦办职能;监察部门主要承担对骗取居民医保基金违纪违法人员的处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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